办学章程

办学章程

成都市青白江区外国语小学校

章程

(2022年)

序言

成都市青白江区外国语小学校建校于1957年,原名四川化工总厂子弟小学,2003年5月更名为青白江区外国语小学校。2011年9月,在青白江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学校迁址到青白江区凤祥大道128号。学校占地面积41.99亩,建筑面积12005.51平方米。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学校办学成绩突出,先后被评为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单位、四川省红旗大队、四川省素质教育社会实践首批试点学校、成都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成都市校风示范校、成都市新优质学校、成都市阳光体育示范学校、成都市心理健康实验学校、成都市教育国际化窗口学校等。

在新时代,学校秉持“让每一个生命都精彩”的宗旨,以“生命教育”为学校文化核心,努力建设充满生命活力的校园、具有生命动力的课堂、洋溢生命朝气的活动、尊重生命价值的文化、彰显生命个性的课堂,努力让每一个学生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升学校教育质量,深化教育改革,促进学校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构建政府、学校、社会新型关系,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条学校的办学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全称:成都市青白江区外国语小学校;英文名称:Qingbaijiang Foreign Language Primary School of Chengdu。

经青白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根据需要依法更改学校名称。

校址:成都市青白江区凤祥大道128号。

经青白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依法更改学校地址或设立、调整校区。

学校邮政编码:610300。

学校官方网址:http://www.wgyxx.qbjjyw.net.cn/

第四条学校由青白江区人民政府举办,经青白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注册,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学校为全日制公办小学,学制为六年。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学校按照青白江区教育局相关规定,面向服务片区公开招收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青白江区教育局核定的班数和人数为准。

第六条学校办学理念:让每一个生命都精彩

第七条学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校训:顺天致性自然天成

校风:自然自得自乐自律自觉自强

教风:建设充满生命活力的校园、具有生命动力的课堂、洋溢生命朝气的活动、尊重生命价值的文化、彰显生命个性的课堂。

第八条学校根据新时代教育发展新要求新形势,结合区域和学校发展实际,构筑学校发展愿景,研制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战略实施方案,建立学校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和品质提升。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九条学校设立党支部。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十条党组织主要职责: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

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

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管理层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党组织委员会,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党组织书记最后表态,形成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议。出席人员为党组织班子成员,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可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委员会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委员会有关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学校校长由区教育局按照组织程序任免。

第十三条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召集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制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一)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一般每1周召开一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校长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是: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4.组织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开展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事项;

5.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6.学校教研科研项目设立、经费管理、成果申报奖励等重要事项;

7.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与解聘、政纪处分等事项;

8.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9.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10.学校重大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学校资产的管理和保护中的重要事项;

11.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2.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实施,加强与社会、家庭联系的重要事项;

13.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14.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15.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坚持集体讨论、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原则。在重大决策中,要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对决议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决议未作出更改前,校长办公会议决议需无条件执行。对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党支部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两部一院”现代化学校发展架构体系。“一部”行政职能部门,包括综合管理服务中心、教师发展服务中心、学生发展服务中心、信息发展服务中心、后勤总务安全服务中心等5个管理服务中心;“一部”年级级部,由年级组统筹协调年级各项工作;“一院”教师教育研究院,引领教师成长,研发、评价系统,全面协调学校教学工作有效开展,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学校职能部门实行部门主任负责制,各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履行岗位职责考评细则,报行政会讨论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教代会讨论学校重大方针政策的民主决策机制。凡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收入分配方案等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事务,必须经教代会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

学校逐步落实和扩大教职工对学校领导和管理干部的评议权、考核权。教代会每年应根据相关规定听取校长、中层及以上干部述职,并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将对校长的测评结果提交青白江区教育局,作为校长绩效考核和继续聘任的依据;把对中层及以上干部的测评结果提交校长,作为干部聘任的依据。

教代会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除会议议程等有关程序性事项外,所有方案不得采取举手表决或鼓掌通过方式。投票结果必须当场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改变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为防止教代会决策因时间变化、上级政策调整等各种原因带来的失误,特殊情况下,校长有权对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提出暂缓实施的建议,提交教代会主席团同意后,可对有明显问题的方案实施冻结,待下一次教代会审议修改后实施。如有必要,也可经主席团同意,提前召开教代会,对相应方案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学校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规定,在学校党支部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与学校行政紧密合作,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工会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认真履行工会职能,发挥好工会组织是党组织联系群众“桥梁、纽带”的作用,切实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师发展指导委员会、教师职称评定委员会、教育教学成果鉴定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教学重大改革,课程建设,教师职称评聘,学科带头人、省(市)特级教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等学术类荣誉评选推荐,教育教学成果评定、教师技能培训和青年教师专业发展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长办公会提名,提交教代会审定,达到70%以上赞成票方能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主席候选人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术委员实行任期制,三年一个任期,每个任期需调整三分之一委员。为保证学校行政工作与学术工作的良好沟通,学术委员会主席列席校长办公会议,一名副校长列席学术委员会议。

凡属于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务,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应当经校学术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家长委员制度(简称家委会)。家委会在学校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凡是与学生个体利益直接相关的事项须经家委会讨论审议通过,方可有效。

学校建立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委会。家委会成员由学校组织家长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在家长自愿的基础上民主选举出产生。各级家委会成员要民主选出家委会主席,负责主持家委会的工作。

学校为家委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委会履行职责。建立学校与家委会委员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保障沟通渠道畅通。学校听取家委会意见,随时协商,并做出回应。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少先队组织。学校少先队组织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学校德育处加强对少先队工作的指导。少先队设大队辅导员1名,享受中层副职待遇。学校把少先队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积极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校务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涉及学校特定利益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学校通过校务公开栏、学校官网、微信(微博)等宣传渠道公开相关事项,接受监督。

凡涉及师生利益的管理制度在实施前都要经过适当的公示程序和期限,未经公示的,不得施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各部门、各岗位对责任清单的落实及完成情况,对因履职不到位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依规予以追究。因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学校全面推行干部任期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任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连聘的,须重新任命或聘任,且原则上实行岗位轮流制。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七条教育教学是学校的主要任务和中心工作,其它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和教师应遵循教育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深化课程改革和教学方式创新,面向全体学生,落实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要求,聚焦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坚持“让每一个生命都精彩”的理念,树立“健康+生长”的质量意识,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九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国家和地方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构建基础课程+拓展课程+探究课程的“生命课程体系”。学校尊重学生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努力做好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条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规范教师教学行为,优化学生学习、行为方式,让学生在生活中学,活动中学,探究中学,不断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使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施以学生为本的参与式教学,建构“具有生命动力”的教学和课堂。鼓励教师采取问题驱动、启发式、讨论式、合作式、探究式等多种教学方式,引导学生主动参与、质疑、调查、探究,创生适宜的课堂气氛,促使学生在教学过程中情思交融、体验成功,增强了自主学习、自我教育、自求发展的信心。

第三十二条学校在教学方式上提倡百花齐放,允许不同风格、不同特点、不同学科的教师选用各自不同的教学方法或教学模式,禁止以行政手段推行某一种教学模式或教学方法,避免一刀切的教学方式。

第三十三条学校做好德育工作。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把德育放在首位,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科学定位德育目标,合理设计德育内容、途径、方法,健全立德树人系统化落实机制。积极践行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教育、道德教育、公民教育、法治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教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等。统筹德育资源,创新德育形式,探索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等多种途径,健全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体制机制,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网络体系。学校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第三十四条学校做好体育工作。严格落实《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开齐开好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举办学校运动会,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三十五条学校做好美育工作。学校以艺术课程为主体构建美育课程体系,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开好音乐、美术国家课程,开设书法课,增设舞蹈、戏剧、戏曲等校本课程。面向全体学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美育实践活动,建立学生艺术社团和兴趣小组,定期举办艺术节。深入推进体育艺术“2+1”项目,努力实现学生在校期间能够参加至少一项艺术活动,培养一两项艺术爱好。

第三十六条 学校做好劳动教育工作。学校将国家规定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作为实施劳动教育的重要渠道,开足开好劳动与技术教育课,开展校内劳动,组织校外劳动,安排适量劳动家庭作业,培养学生劳动素养。

第三十七条学校做好科技教育工作。按照课程计划要求,开齐开足小学科学课程,开发科学特色课程,加强计算机特色项目建设,成立科技兴趣小组和社团,支持学生开展考察探究、设计制作等活动,探索开展创客教育,培养学生科技素养。

第三十八条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做好备课、上课、布置作业、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试等各个环节。强调教师对自己教学行为的分析与反思,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使教师从多种渠道获得信息,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实施新课程标准,全面推行新课程改革。坚持以教学为中心,通过提质减负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

第四十一条 汉语言文字是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四十二条坚持发展性评价。运用多种方式全面、公正、准确评价教师和学生,从多角度、多途径、多层面对教学效果进行测评,并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

第四十三条 教学与科研并重。研教结合,以研促教,以研促学,推动校内教研和科研活动深度融合,培养更多的研究型教师。

第四十四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专业化评估。

第五章 学生和教职员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落实招生入学方案,招收服务区域内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转入学生。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志愿服务,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科技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五)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七)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遵守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不违规、不作弊;

(三)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六)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维护学生平等入学权利,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举办任何形式的入学或升学考试,不以各类竞赛、考级、奖励证书作为学生入学或升学的依据。不提前招生、提前录取。

学校实行均衡编班,不分重点班与非重点班。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严格执行学生转学、休学、复学、接收等手续程序,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确保学籍系统信息与实际一致。建立学籍保密制度,未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控辍保学机制,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如动员无效,迅速报上级部门,对学生家长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依法强制其送子女复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设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重点考察学生的品德发展、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兴趣特长、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发展情况,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真实反映学生发展状况,促进学生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分。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可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必要时,要求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随意开除。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对符合国家资助条件的学生,依法依规为其申报相应资助金。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尊重学生的人格,不歧视、侮辱任何一个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设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学生(家长)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家长)和学校之间的矛盾纠纷事项,其人员由学校、家委会成员代表、社区代表等组成。学校运用听证方式处理学生(家长)申诉或纠纷,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是指与学校建立正式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实施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绩效工资制、奖惩制。

第六十条 学校教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对学校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条件和机会;

(四)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五)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六)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七)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八)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

(九)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省、市和青白江区有关规定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符合学校发展实际的其他福利待遇;

(十一)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坚持立德树人,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师专业发展支持体系。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继续教育培训。按规定将培训经费列入学校预算,支持教师参加必要的培训。引进优质培训资源,定期开展专题培训,促进教研、科研与培训有机结合,发挥校本研修基础作用。鼓励教师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教研活动,建设教师学习共同体。

第六十四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工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定期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的教职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教职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学校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因个人重大工作过失,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有依法追偿的权利;教师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校可变更其岗位、解除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六十七条 对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六十九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与调解委员会,教职工就聘用、晋升、福利待遇、奖惩等事项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争议,可向教职工申诉与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教职工申诉与调解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办公会提名,提交教代会审定,达到70%以上赞成票方能通过。

第六章 学校安全卫生

第七十条 学校按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外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安全办,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校外人员入校登记制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低年级学生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等各种学校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严格落实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加强对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及校园周边环境治安治理,落实值班、巡查制度,禁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做好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安全应急机制,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应对不法分子入侵、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落实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的有关要求。

第七十五条 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着力提高学校安全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把尊重生命、保障权利、尊重差异的意识和基本安全常识从小根植在学生心中,适当增加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行为、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等内容,引导学生明确法律底线、强化规则意识。突出强化预防溺水和交通安全教育,有计划地开展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教育,了解保障安全的方法并掌握一定技能;普及疾病预防、营养与食品安全以及生长发育、青春期保健知识和技能,提升师生健康素养;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定期组织应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

第七十六条 学校做好卫生工作。学校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卫生的检查、监督。设立卫生室,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落实日常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等。健全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控制疫源,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早控制,并在第一时间上报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第七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家庭自愿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配备保障学生安全与健康的基本设施和设备,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等相关要求。学校教育、教学及生活所用的设施、设备、场所要经权威部门检测、符合国家环保、安全等标准后方可使用。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卫生教育宣传橱窗,定期更换宣传内容。

第七十九条 聘请社区民警为学校法制教育副校长。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树立法制观念,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十条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七章 学校财物

第八十一条 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为青白江区政府财政拨款和其他收入。

第八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资金实行校长专人审批制度和经手人、主管部门联签制度,合法、合理地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八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八十五条 学校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执行收费政策,严肃财经纪律,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各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八十八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安全、优质、便捷、舒适的保障服务。学校总务处负责学校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应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十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机房、教学仪器、教学设备、体育器材等专业设施的日常管理,健全管理和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九十一条 学校不断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按照建设学习型学校的目标,逐步完善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服务的信息化服务平台,规范管理学校网站、微博平台,发挥学校录播系统、信息中心的服务功能。

第九十二条 学校应对校园环境进行整体规划,做好校园净化、绿化、美化工作,合理设计和布置校园,有效利用空间和墙面,建设生态校园、文化校园、书香校园,发挥环境育人功能。

第九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

第九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故意损坏公物的行为,学校视其情节和损失情况,要求行为人赔偿,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学校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对占有、使用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五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九十六条 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应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支持学校特色办学,保证学校办学经费来源,支持学校与国内外学校、研究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组织之间开展交流合作等。

第九十七条 青白江区人民政府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质量评估等手段,指导学校办学;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对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章程自主办学等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十八条 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十九条 学校与周边社区、部队、机关、团体建立密切联系,有效利用其资源,开展综合实践活动。

第一百条 健全家长委员会制度,建立家长学校,设立学校开放日,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提高家长在学校治理中的参与度,形成育人合力。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依靠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章程修改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审定后,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经成都市青白江区教育局核准备案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办公室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组织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学校标识

附件:

校旗:

校徽:

校刊:

校歌:

校庆:195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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